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全称为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 GuangxiHigher Teachers'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缩写英文为 G.X.H.T.A.I)。
第二条 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是由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和师资管理人员组成的从事师资管理研究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组织全区高等学校师资管理人员开展师资管理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师资管理水平,为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广西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作出贡献。研究会及全体会员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接受广西教育厅和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西高等学校师资管理研究会的常设结构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广西高校师资管理研究和学术活动规划,组织和推动广西高校师资管理学术活动的开展;组织会员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师资管理与实践的有关问题,促进师资管理科学化。
(二)组织专题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工作座谈会,编印《广西高校师资管理研究会简讯》,在研究会范围内评选和奖励高校师资管理研究的优秀论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负责同区外高校师资管理研究的学术交流,收集和传播信息,学习和推广先进的师资管理经验。
(三)承担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组织院校进行协作研究。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广大教师的正当权益。
(五)运用各种形式,培养师资管理人才,提高师资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交流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互通信息,报告研究会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一般应是高校从事师资管理部门(包括教务、人事、师资、职改等部门)和从事师资管理工作的人员;高校其他从事师资研究的部门和人员;高校以外的其他从事师资研究的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 全区高校原则上是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其他机构或人员均要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事理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产生办法:
(一)理事会产生会长、副会长单位;
(二)会长单位产生会长人选(原则上为学校分管领导),副会长单位产生副会长人选(原则上为学校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三)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
(四)任职期内,会长、副会长任职人员因工作变动,新的会长、副会长任职人选分别由会长、副会长单位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